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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规定了锌合金铸件的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以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砂型铸造和特种铸造工艺(不含压力铸造)生产的锌合金铸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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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228.1—2010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:室温试验方法
GB/T 1175 铸造锌合金
GB/T 15056 铸造表面粗糙度 评定方法
HB 6578 铝、镁合金铸件检验用标准参考射线底片
JB/T 7946.3 铸造铝合金金相 第3部分:铸造铝合金针孔
铸件分类见表1。
表 1 铸件的分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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铸件化学成分应符合GB/T 1175 的规定。
4.2.1 铸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 GB/T 1175 的规定。
4.2.2
当有特殊要求时,允许本体取样检验铸件力学性能,切取试样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GB/T 16746—2018
表 2 铸件本体试样的力学性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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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3.1 铸件尺寸、尺寸公差应符合图样的要求。
4.3.2
铸件尺寸公差不包括由于拔模斜度而引起的尺寸增减,但应保证铸件的最小极限尺寸。
4.4.1
清除铸件表面夹砂、飞刺等多肉类缺陷,铸件表面可进行喷砂处理,铸件上作为基准用的部位应
平整。
4.4.2
铸件不应有冷隔、裂纹、穿透性缺陷及严重的残缺类缺陷(浇不到、未浇满、机械损伤等)的存在。
4.4.3 铸件非加工表面粗糙度由需方在图样中注明。
4.4.4 铸件待加工表面上,允许有经加工可去掉的任何缺陷。
4.4.5
在金属型铸件的非加工表面上,允许存在分型、顶杆、排气塞等痕迹。但凸出表面不应超过
1mm 或凹下表面不应超过0.5 mm。
GB/T 16746—2018
4.4.6
砂型、金属型等铸件的非加工表面和加工表面清理干净后、允许存在下列孔洞:
a) 单个孔洞的最大直径不大于3 mm,
深度不超过壁厚的1/3,在安装边上不超过壁厚的1/4,且 不大于1.5 mm。
在上述缺陷的同一截面的反面对称部位不应有类似的缺陷。在非加工表面
上最大直径小于1 mm, 在加工表面上最大直径小于0.5 mm 的单个孔洞不计。
b) 成组孔洞,对于I 类、Ⅱ类铸件孔洞最大直径不大于1.5 mm,
深度不超壁厚的1/3,且不大于 1mm。 对于Ⅲ类铸件,最大孔洞直径不大于2 mm,
深度不超过壁厚的1/3,且不大于1.5 mm。
4.4.7 上述缺陷的数量、边距见表3。
表 3 表面孔洞限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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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4.8 超过4.4.6规定的缺陷允许焊补。
4.4.9 I
类铸件或液压、气压件的砂型、金属型等铸件的加工表面上允许存在2级针孔。局部允许3级
针孔,但一般不超过受检面积的25%;Ⅱ类铸件按降1级针孔度验收。
4.4.10
螺纹孔内起始旋入4个牙距之内不应有缺陷,4个牙距之外是否允许有缺陷以及允许缺陷的大
小、数量按图样规定。
4.5.1 铸件内部针孔,对于I
类铸件或液压、气压件应按3级验收,允许局部4级针孔,但一般不应超过
受检面积的25%。Ⅱ类铸件按 I 类铸件降1级针孔度验收。
4.5.2 各类铸件内部不应存在裂纹, I
类铸件指定部位不应存在偏析,各类铸件内部气孔、缩孔、疏松、
夹杂物等缺陷不超过表4中所规定的级别。
表 4 内部缺陷允许级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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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mm | 19 mm | 6 mm | 19 mm | 6 mm | 19 mm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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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16746—2018
4.5.3
表4中所述缺陷,系其中一种单独存在时的规定。如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缺陷同时存
在,其验收方法与需方另行商定。
4.6.1 除另有规定外,铸件允许用气焊等方法焊补。
4.6.2 铸件允许的焊区面积及数量见表5。
表 5 铸件允许的焊区面积及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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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6.3
同一处焊补不超过三次。焊区边缘间距(包括反面的焊区)不应小于两相邻焊区直径之和。
4.6.4
焊区不应有裂纹、未焊透、未熔合等内部缺陷。焊区内部所允许的其他缺陷可按表4规定。
4.6.5
焊补后铸件宜进行适当的热处理,热处理后的铸件应重新检验单铸试样或附铸试样的力学
性能。
铸件按GB/T1175
的规定,呈铸态或热处理状态供应。铸件的供应状态,由需方在图样中规定。
化学成分的检验按GB/T 1175 的规定执行。
力学性能的检验方法应符合GB/T 228.1—2010 的规定。
GB/T 16746—2018
几何尺寸用专用量具或通用量具测量。
5.4.1
按4.4.1要求,铸件经清理干净、平整后,检验其形状、表面粗糙度、表面缺陷等。铸件用目视(或
用10倍以下的放大镜)及适当的量具、仪器或试验方法检验其表面质量。
5.4.2 铸件加工表面针孔度评级按JB/T 7946.3 的规定执行。
5.4.3 铸件非加工表面的粗糙度评级按GB/T 15056 的规定执行。
5.5.1 铸件内部针孔、气孔、疏松等缺陷评级按 HB 6578 的规定执行。
5.5.2 铸件按图样要求进行 X 射线、工业 CT 检验其内在质量。
5.6.1
铸件焊补后,用肉眼(可借助放大镜)检查其表面焊补质量,检查面积不小于焊补面积的2倍。
5.6.2 铸件焊补后应对焊区内部进行无损检测,缺陷按照 HB6578
进行判定。检测面积不小于焊补面 积的2倍。 I
类铸件焊补部位全部检查,Ⅱ类铸件焊补后,依据需方的要求按一定比例抽检。
同一熔炼炉次,同一热处理炉次的相同产品为一批。
检验项目见表6。
表 6 各类铸件检验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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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3.1 化学成分分析所取试样应按 GB/T 1175 的规定执行。
6.3.2 当用多个炉次的熔融金属浇注一个铸件时,每一炉次都要检验化学成分。
GB/T 16746—2018
6.4.1 I
类铸件除用单铸试样(或附铸试样)检验力学性能外,还应按一定比例,从铸件的指定部位和
非指定部位切取试样检验力学性能。被解剖取样的铸件应是该熔炼炉(批)次中浇注的全部铸件中间
(时间)浇注的那一件(或几件)。
6.4.2 切取试样检验力学性能的数量见表7。
表 7 铸件取样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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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4.3
切取试样的部位由需方在图样中规定。无明确规定时,由铸件供方自行确定。
6.4.4 切取试样选用 GB/T 228.1—2010 中直径不小于6 mm
的短试样。当不能切取圆试样时,允许 按专用标准切取板型试样。
6.4.5 对小于10 kg 或不便于切取拉伸试样的铸件可按表8检验铸件的硬度。
表 8 小型件硬度检验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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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4.6
Ⅱ、Ⅲ类铸件用单铸试样或附铸试样检验力学性能。如复验仍不合格,则从该批次中有代表性
的铸件上切取试样检验力学性能。如不合格,则该批次全部铸件与需方协商处理。
6.4.7 从铸件本体上切取试样,每个取样部位一般应切取两根试样。
6.4.8
当被抽检的铸件本体取样力学性能不合格时(不论试样上是否存在铸造缺陷),可加倍抽检铸件
重新取样,检验力学性能。如果加倍抽检的结果都合格、则该炉(批)铸件力学性能合格,否则不合格。
6.4.9 当有硬度要求时,按GB/T1175
的规定执行。应在同一批次铸件中抽检硬度。如不合格,抽检
数量加倍。加倍抽检的铸件硬度都合格,则该批铸件硬度合格,否则不合格。
铸件表面质量应逐件100%目测检验。
6.6.1 铸件内部缺陷按图样规定进行 X 射线检测。当铸件按一定比例进行 X
射线检测抽检时,应按每 熔炼炉次所浇注的铸件计数、计算探伤数量。
6.6.2 按要求进行抽检。当 X
射线检测抽检不合格时,应取双倍试样或铸件进行复验。如仍不合格,
应逐件检验全部铸件。
GB/T 16746—2018
7.1.1
铸件应在图样指定部位标注合金代号、熔炼炉号等。标记应清晰可见,可追溯。
7.1.2 铸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质量证明书包含如下内容:
a) 供方单位名称;
b) 标准的编号及名称;
c) 铸件名称和合金牌号(代号);
d)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、力学性能检测结果和其他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;
e) 炉批号;
f) 数量(件数)、铸件批号;
g) 出厂日期;
h) 检验合格印记。
铸件的包装应保证在运输和存放期间无机械损伤和锈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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